1、 场地租赁
a. 租赁场地须经组展单位批准,场地只租赁给签约展商。展商无权转租其展位给第三方。
b.无论布展或展出期间,组展单位须确保其出租的场地得以合理、适当使用。若组展单位认为场地未被合理使用,组展单位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场地,由此引起的费用将由展商承担。已付场租不予退还。
c.对展商提供的录入展商名录的图文资料,组展单位将尽力确保其内容的准确性;若有错漏之处,组展单位恕不负责。组展单位有权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对上述材料进行修改。
d.若展商违反本细则、或未能按时支付定金以及相关参展或随团费用、或在参展单位代理的境外展会的任一项目中尚有欠款行为的,组展单位有权取消其租赁的展位,展商及其相关展品均须撤离展览现场,组展单位有权不向展商退还已经收取的所有费用。组展单位有权将该场地另行租赁,并保留对展商的上述行为提出进一步索赔要求。组展单位保留为展览会总体利益考虑而变更展位位置的权利。
2、 展品
a.展商只可在自己展位分发广告宣传品。欲在本展位范围以外分发广告宣传品,须经组展单位同意。
b.展出期间,各展位须由展商指定人员负责,组展单位对展商的展品、宣传资料和其它物品的损坏或者丢失概不负责。
c.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入馆。
3、 保险
a. 赔偿:由于展商及其员工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或过失,致使组展单位及其对展馆业主、旅行机构负责的代理机构、员工、分包商、公共机构乃至其他展商遭受损失从而采取的行动,产生的费用,提出索赔和其他要求的,展商同意一一做出赔偿。
b. 偿付保险:除前款规定之责任外,所有损失或损坏将由展商承担。展商应自费与相应保险人就相关条件订立合同,以防在参展或旅行期间发生第3条a款和第4条的情形,展商本人和组展单位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费用、责任及赔偿要求等。
4、 不可抗力
因战争、国家紧急状态、火灾、自然灾害、展馆因任何原因不能使用以及其他非人力可控制的因素,导致展览会取消、延期或展览时间缩短,组展单位对展商所付费用概不退还。由于上述原因致使展商或他人遭受其他的行为和后果、索赔、要求、损失(包括间接损失)和其他费用,组展单位亦概不负责。
5、 损害赔偿
a.因展商及其员工或其代理的行为或过失,导致展馆设施、业主及其代理和其他展商遭受损失或损害,展商须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恢复至原样或进行赔偿直至对方满意。
b.展商不准改变或影响展馆固有设施。
c.展商须对其本人或其搭建商的原因造成展馆设施损坏支付修复费用。
6、 现场须知
a.从布展、展出到撤展整个阶段以及整个旅行期间,展商需对其员工和代理人员的行为负责。
b.展商必须遵守展馆和组展单位的现场规定。展商不得进行凡是组展单位认为影响展览会正常进行的一切展示活动。
7、 付款
合同签定后,展商须按付款细则规定支付展位费定金及预付款,其它所有费用须在展会开幕前4个月付清。展商需向组展单位提供完备的接受境外服务证明材料。展商人员因签证拒签等原因不能如期参展的,参展费用一概不予退还。
8、 撤消或减少展位
合同签定后,展商取消展位或减少面积,展商所付的定金或展位费一律不予退还,并须承担违约责任。
9、 知识产权保护
展商应当合法参展,保证参展的样品、样本、宣传品及包装等任何资料与行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应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调查予以配合。若展商侵权成立的,一切法律、经济等责任由展商自负,组展单位不负任何责任且有权取消其参展资格,参展费用一概不予退还。
10、文明公约
展商在参展与旅行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11、双方均同意与本合同一致的传真件、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