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应对疫情贸易便利化及税收优惠措施解读——“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医保商会抗疫法律系列之七

  供稿:医保商会法律专家团队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新冠疫情期间,海关系统出台了保障疫情防控物资零延时通关、应对疫情促进外贸稳增长、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多项贸易便利化政策,以及进一步扩大进口捐赠防疫物资税收优惠范围的措施,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和外贸稳增长。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海关业务团队汇总整理了近期海关系统发布的便利化政策和税收优惠措施的相关文件,以及这些政策措施对医药企业的影响。具体归纳解读如下:

  一、防疫物资验放和税收措施

  各地海关都已开辟“绿色通道”和“专用窗口”,医药企业进口防疫物资,可在各海关全天候“零延时”“无障碍”通关,紧急情况下允许先登记放行再补办手续。对特殊防疫物资酒精、消毒液,仅实施危险货物包装和特性标识查验;对于因疫情防控原因急需进口的医用诊疗设备,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免于目的地检验;特殊物品可凭省级药监部门的证明免于卫生检疫审批。

防疫物资进口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主要有三项:

  1、医药企业进口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防疫物资,海关快速办理减免税手续,对已征收的税款予以退还。

  2、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进口免税防疫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

  3、国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捐赠用于防疫的货物,可凭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先登记基本信息放行,事后办理核销手续。

  律师提示:疫情期间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是针对进口捐赠防疫物资。其他进口医药商品仍按照疫情之前的相关税收政策不变。

 

  二、优化营商环境措施

  目前,全国海关正在开展为期4个月的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推进优化通关流程、精简单证、提高通关时效、降低合规成本,推动口岸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海关系统于2019年8月开始试点并于今年1月开始全面推广“两步申报”制度。对医药企业而言,“两步申报”适应国际贸易特点和安全便利需要,企业无需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信息及单证,满足法律、监管手续要求(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药品许可证等)的前提下第一步凭提单概要申报即可提货,第二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完整申报。有效降低企业在申报过程中的风险,降低进口费用和成本。同时部分海关还于近日发布了关于“两步申报”容错机制的公告。

  2019年11月海关发布“分段实施准入监管加快口岸验放”的“两段准入”监管改革措施,推行进口船边直提、出口抵港直装通关模式。货物无需存放在堆场,货主可直接安排运输车辆到船边进行装卸。

  另外,海关还在推进的其他贸易便利化措施包括:转关作业和快件申请无纸化;压缩检疫审批时长,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随报随批;优化出口前监管,提供便捷出证服务;全力压缩整体通关时间,落实口岸提效降费措施,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律师提示: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测评指标体系,海关在跨境贸易这一版块上推进各项便利化措施,提升通关效率。

 

  三、简化通关手续和灵活查验措施

  疫情期间,各地海关纷纷推行关务在线办理,医药进出口企业可以通过“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邮寄办”办理通关手续。

  “远程查验”是部分海关为应对疫情采取的更为灵活的查验方式。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海关实施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查验模式。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两种方式不到场查验:一是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二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配合海关查验。此外,对一些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

部分海关还采取了“集中查验”等方式查验,减少开箱,提高机检比例,对同时需要进行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查验的进口货物,除特殊情况外允许合并实施。

  律师提示:疫情期间,海关采取了多种灵活的查验方式。实际上,海关一直在推行“在线查验”“人机一体化”智能查验模式,这些智能查验模式可以破解人工查验存在的效率低、人力资源耗费多、隐性操作风险高等问题,大幅缩短查验时间,节约企业成本。

  四、助力企业复工措施

  海关企管部门从企业的角度入手,发布问卷,指定专人担任企业协调员,为企业量身定制个性化服务措施。根据复工日期延长税款缴纳、手册核销等办理期限,按规定减免滞纳金和滞报金。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合理数量疫情防控物资,按照办公用品范围管理。

部分海关还从不同渠道收集各国(地区)在疫情期间对中国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管制措施,目前许多国家都禁止出口口罩、手套、眼镜、消毒剂和隔离衣等医疗物资。印度对26种原料药(活性药物成分/API)及相关成药的出口实施管制,以应对疫情爆发时可能出现的药品短缺。

律师提示:医药产品出口时经常会遭遇别国因安全、质量问题而扣押我们的医药产品。在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的同时,我们还要关注出口地的医药方面法律法规和管制措施,进而减少贸易摩擦。建议进一步发展国际医药外包业务,一方面可以规避医药产品出口遇到的贸易壁垒,另一方面,通过承接医药外包的方式嵌入全球医药产业价值链,可以提高我国医药企业研发水平,促进医药产业发展,提升整个行业的国际竞争力。[4]

  五、配合贸易救济措施

  海关总署于2020年2月发布“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的公告”,可申请排除商品清单为部分我已公布实施且未停止或未暂停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的商品,海关从2020年3月2日开始接受市场化排除报关单进口申报。

  律师提示:拟签订合同自美采购并进口相关商品的中国境内医药企业,进口排除清单内商品,需要完整填写申请排除商品税则号列、采购计划金额等排除申请信息提交审核并取得市场化排除编号。对清单外商品,申请主体可提出增列排除商品的申请。

  六、海关容错机制和严打走私措施

  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案件海关也依法依规从快处理,最大限度降低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一方面引导企业主动披露,对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另一方面对进口假冒伪劣防疫物资等走私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律  师提示: 2019年10月,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161号公告)明确了在3个月内主动披露涉税违规可以免除法律责任,鼓励和引导企业向海关主动披露,得到企业积极响应。但是,企业在主动披露过程中依然存在以下风险和疑虑:是否仍然有被海关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有信用等级降低的风险?什么情况可以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披露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作为医药企业,如自查发现有违规行为,建议在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尽快向海关主动披露。

 

  关于本文具体问题,请咨询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林倩律师(电话: 13801367532,linqian@deheng.com

 

 

附件:海关总署及各地海关近期发布的应对疫情贸易便利化措施和税收优惠政策。

 

一、海关总署:

1.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5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

 

2.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

 

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

 

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

 

5.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1号(关于临时延长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期限和有关注册登记备案事宜的公告)

 

6.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公告)

 

7.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4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

 

8.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6号(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的公告)

 

二、武汉海关

1.武汉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的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

 

2.武汉海关关于公布疫情防控救治用进口捐赠物资通关咨询电话的通告

 

3.武汉海关关于全面启用电子口岸业务网上办理模式的通知(临时办理流程)

 

4.武汉海关关于办理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减免税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5.武汉海关关于汇总征税报关单税款延期缴纳的通知

 

6.武汉海关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管理和保税监管业务办理事宜的通知

 

7.武汉海关关于实施第二批600亿美元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有关事宜的通知

 

8.武汉海关关于在近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及措施项下办理退税手续相关事宜的通知

 

9.武汉海关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及进口通关相关事宜的通知

10.武汉海关发布疫情期间境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风险信息提示(截至2月25日)

 

11.武汉海关新冠疫情防控物资进口通关指南

 

三、北京海关:

1.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2号(北京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相关事宜的公告)

 

2.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3号(北京海关关于进口捐赠疫情防控物资通关事项的公告)

 

3.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4号(北京海关关于进一步明确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减免税及通关事项的公告)

 

4.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5号(北京海关关于进一步精简报关随附单证的公告)

 

5.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6号(北京海关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措施的公告)

 

6.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7号(北京海关决定扩大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免除担保试点范围)

 

7.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8号(北京海关关于“两步申报”容错机制的公告)

 

四、天津海关:

1.天津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相关事宜的公告

 

2.天津海关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司法等机关协助事项工作的通知

 

3.天津海关关于公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货物“抵港直装”配套细则的通知

 

五、石家庄海关

1. 石家庄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办理通关手续有关事宜的公告

 

2. 石家庄海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进口通关指南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公告2020年第2号

 

六、太原海关

1.太原海关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海关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 《关于保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物资快速通关的公告》(太原海关公告2020年1号)

七、呼和浩特海关

1.呼和浩特海关关于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捐赠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

 

八、满洲里海关

1. 满洲里海关关于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公告

 

九、大连海关

1.大连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相关事宜的公告

 

2.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十、沈阳海关

1. 沈阳海关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物资快速通关的公告)

 

2.沈阳海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物资进口快速通关指南(第二版)

 

十一、长春海关:

1.长春海关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

 

2.长春海关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十二、哈尔滨海关

1.哈尔滨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通知

 

十三、上海海关

1.上海海关关于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

 

2.上海海关关于优化陪同查验制度的公告

 

3.上海海关关于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十四、南京海关

1.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1号(南京海关关于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公告)

 

2.南京海关关于发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外贸平稳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十五、杭州海关

1.杭州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办理通关手续事宜的通告

 

2.新冠肺炎防控境外捐赠物资进口指南(第三版)

3.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政策解读和申报指南

 

十六、宁波海关

1.宁波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相关事宜的公告

 

2.宁波海关全力支持企业防控疫情复工复产十条举措

 

十七、福州海关

1.福州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通知

 

2.福州海关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优化收发货人协助查验方式的通告

 

十八、厦门海关

1.厦门海关关于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

 

2.厦门海关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将企业协调员机制适用范围扩展至涉及疫情防控的一般认证企业的通知

 

十九、广州海关

1.广州海关通告〔2020〕1 号 广州海关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审批网上办理的通告

 

2.广州海关公告〔2020〕2号 广州海关关于接收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报告的公告

 

3.广州海关公告〔2020〕3号 广州海关关于高级认证企业“两步申报”模式下免除担保的公告

 

4.广州海关公告〔 2020〕4 号 广州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的免税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

 

二十、黄埔海关

1.黄埔海关公告2020年第1号(黄埔海关开展报关差错记录容错机制的公告)

 

2.黄埔海关帮扶企业复工生产做好“六稳”工作二十条措施

 

3.黄埔海关进口应急医疗器械类防控物资通关操作指引

 

二十一、深圳海关

1.深圳海关关于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公告

 

2.深圳海关关于全面推广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的公告

 

二十二、拱北海关

1.拱北海关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外贸稳增长28条措施

二十三、南昌海关

1.南昌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2020年 第1号)

 

二十四、济南海关

1.济南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相关事宜的通知

2. 济南海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快速通关指南

 

二十五、郑州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公告2020年第1号(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的进口捐赠物资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公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公告2020年第2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公告

 

二十六、南宁海关

1.南宁海关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通知

 

二十七、海口海关

1. 海口海关对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的进口捐赠物资提供通关便利有关事项的公告

2.海口海关关于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公告

 

二十八、重庆海关

1.重庆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的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

 

2. 重庆海关关于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

 

3.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4.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推行全部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的通知

 

二十九、成都海关

1.关于防控疫情做好报关和纳税服务的公告

 

2. 成都海关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的通知

 

三十、贵阳海关

1. 贵阳海关关于公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进口救援物资通关保障咨询热线电话的通知

 

2. 贵阳海关关于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

 

3. 贵阳海关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三十一、昆明海关

1.昆明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的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2020年第1号)

 

2. 昆明海关关于进一步明确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减免税及通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2号)

 

三十二、拉萨海关

1. 拉萨海关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

 

2. 拉萨海关关于公布邮递渠道24小时咨询电话的通知

 

三十三、西安海关

1.西安海关关于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

 

2.西安海关关于境外捐赠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护和治疗物资通关相关事宜的通知

 

3.西安海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物资进口通关指南

 

三十四、西宁海关

1. 西宁海关关于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捐赠物资快速通关的公告

 

三十五、乌鲁木齐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海关公告202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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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对外贸易正在高速增长,贸易便利化水平逐渐提高,营商环境日益改善。与此同时,海关对进出口贸易合规要求逐步提升,各国反倾销调查立案与日俱增,国际贸易转移定价等避税措施也倍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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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海关法律业务团队主任,“老林说法”公众号撰稿人,原海关总署资深法律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长期从事海关调查、缉私和法制工作,具有丰富的海关执法工作经验,并具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是多部海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执法规范性文件的牵头起草者,现为进出口贸易和海关法律业务领域的专家型律师,擅长走私犯罪刑事辩护、海关纳税争议解   决、海关行政处罚争议解决和海关合规业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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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2002年至2016年在海关总署调查局、稽查司等司局及地方政府工作任职至副处长,有八年的海关公职律师经历。擅长处理外贸进出口领域的企业进出口合规、AEO认证、海关稽查、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走私犯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代理等。服务范围包括进出口企业合规风险管控和关务风险评估,政府部门、公司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助企业应对海关稽查,与海关进行价格、归类磋商,跨境电商法律服务等,服务过的客户有三星、大陆汽车、中国电子等。